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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冯巍丨深圳特区国际仲裁:粤港澳合作的重要桥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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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冯巍丨深圳特区国际仲裁:粤港澳合作的重要桥梁

    发布时间:2020-08-17 14:58:53


    编者按:

    深圳国际仲裁院(又名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仲裁委员会,曾用名中国贸促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办事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中文简称“深国仲”,英文简称“SCIA”)由广东省经济特区管理委员会和深圳市委、市政府创立于1983年,是中国改革开放和经济特区建设的产物,是中国改革开放以来各省市设立的第一家仲裁机构,也是粤港澳地区第一家仲裁机构。

    近40年来,深国仲锐意改革,持续创新,积极推动中国仲裁的国际化、现代化和专业化:1984年,在中国内地率先聘请境外仲裁员;1989年,开创中国内地仲裁裁决依照联合国《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获得境外法院强制执行的先例;2012年,在全球仲裁机构中率先探索法定机构管理机制,成为中国内地首个推行国际化法人治理机制的仲裁机构;2017年,创建中国国际仲裁第一个海外庭审中心,并开创常设仲裁机构合并的先例;2019年,率先探索国际仲裁“选择性复裁”制度……目前,深国仲仲裁员覆盖77个国家和地区,仲裁和调解当事人遍及全球119个国家和地区。特区国际仲裁已经成为国际化营商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庆祝深圳经济特区建立40周年,深国仲和深圳商报以“深圳特区40年·我与特区国际仲裁的故事”为主题,广泛征集特区国际仲裁机构的初创者、特区仲裁治理机制改革的参与者、仲裁员、调解员、谈判专家、律师代理人和中外企业当事人的故事,共同回顾特区国际仲裁伴随着中国改革开放而持续创新发展的历程。今天我们通过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原副主任冯巍同志撰写的文章,一起重温特区国际仲裁创新发展中的几个重要历史片段,共同展望特区国际仲裁的未来。


    深圳特区国际仲裁:粤港澳合作的重要桥梁

    冯巍

    冯巍,深圳国际仲裁院第一届理事会理事,曾任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法律部部长、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副主任。


    今年,深圳经济特区建立40周年。40年来,深圳创造了举世瞩目的奇迹,从一边境小县,发展成为世界级的经济、科技都市。回首往事,真有一种“两岸猿声啼不住,轻舟已过万重山”的感觉。谈及深圳,人们大多想到的是:“深圳速度”、现代化的建筑和基础设施、现代化的科技产业、高速增长的GDP和丰富多彩的都市生活。然而,在这些有形现象背后,有深圳建设者们思想观念的升华,有大量的体制、制度和机制创新。正是这些无形的因素,凝聚了生产要素,推动了创新性的经济发展,营造了规范、积极、宽松的生产、生活环境。我从事港澳工作近30年,其中在香港工作、生活17年。在回顾深圳40年来的发展时,不得不说说深圳特区的国际仲裁;说起特区国际仲裁,不得不说说香港的人和涉及香港的事儿。在我的工作范畴,常常涉及香港和内地法律以及法律界的协调和互动;我和深圳国际仲裁院的几任主要负责人肖志明、郭晓文、刘晓春一直保持着密切联系。深圳国际仲裁院一直在我的关注范围内,我也是深圳国际仲裁院创新发展的见证者。

    暴雨天的新征程

    2012年6月16日是一个暴雨天。我陪同香港中联办郭莉副主任,与香港法律界、工商界的朋友们一起冒雨跨过深圳河,来到深圳五洲宾馆,出席“粤港(前海)国际仲裁合作启动仪式暨深圳国际仲裁院揭牌典礼”。典礼之后的当天晚上,我参加深圳国际仲裁院理事会第一次会议,与第一届理事会各位同仁共同商议特区国际仲裁机构在新起点的新发展。那一天行程满满,专业活动环环相扣,粤港两地法律界和工商界互动融合的场景至今历历在目。

    当时我在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任法律部部长。2012年初,深圳市政府决定对深圳国际仲裁院进行专门立法,筹备建立以理事会为核心的法人治理机制。我们知道,特区国际仲裁机构自1983年初创之后,便和香港工商界、法律界密不可分,为解决涉港纠纷、促进两地经贸合作和稳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中联办领导得知深圳市政府拟进一步发挥香港法律界专业人士在仲裁院决策机制中的重要作用后,高度重视。经深圳市政府聘请,中联办派我为代表,加入深圳国际仲裁院第一届理事会。从此,我和仲裁院结下难忘的缘分。


    2012年6月1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举行粤港(前海)国际仲裁合作启动仪式暨深圳国际仲裁院揭牌典礼,广东省和深圳市领导向理事会理事颁发聘书。左起:刘晓春、王桂壎、黄亚英、黄国新、王璞、郑宏杰、严植婵、陈彪、郭莉、梁爱诗、高国辉、王波、冯巍、郭晓文、郭小慧。


    仲裁院第一届理事会的其他10位同仁,在内地工作的有郭晓文、刘晓春、王璞、郑宏杰、郭小慧、黄亚英、黄国新,在香港和海外工作的有梁定邦、王桂壎、Sally Harpole。以理事会作为决策机构,在香港和海外的仲裁机构是比较习惯的做法,也是国际市场比较认可的做法,但在中国内地还是新生事物。仲裁院管理层负责日常的执行管理,而把机构的重大决策权和监督权交给理事会行使,需要自我革命的勇气和创新智慧。这是一项重要的改革。特区这项改革从第一天开始,就在十分规范的轨道上运行。6月16日当晚,我们理事会为仲裁院定下章程、理事会议事规则,通过了当时关于适用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的决定,中国国际仲裁管理机制创新改革的序幕从特区拉开。

    2012年6月16日晚,深圳国际仲裁院第一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合影。左起:黄亚英、冯巍、郭小慧、郭晓文、王璞、郑宏杰、黄国新、刘晓春。


    深圳经济特区迈出的这一步很坚决,而且不停步于此。当年11月,深圳市市长签发了第245号市政府令,颁布《深圳国际仲裁院管理规定(试行)》,以特区政府规章的形式规定了法人治理机制的国际化和专业化,稳定中外当事人对特区国际仲裁公信力的预期。这体现了深圳市委市政府对特区建设国际化、法治化、市场化营商环境的信心和决心。事实上,对特定仲裁机构进行特定立法,这在全球都是首例,深圳的国际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因此而引人瞩目。

    仲裁院理事会依法运作,其规范性一点不亚于香港和国际上的上市公司董事会。理事会会议中英双语召开。所有理事都是专业人士,都是谦谦君子,而且都十分认真,甚至较真儿。尽管执行管理层每次提交审议的方案都已经十分合理,但理事会全体理事都追求至善至美,每次都进行充分的国际比较,既对标世界最先进的做法,又基于中国国情,提出完善意见,寻找更合理、最合适的“中国方案”。理事都是受权于深圳市政府,代表境内外法律界和工商界,一人一票,依法定程序进行表决。大家的目的只有一个:共同建设最有公信力的国际仲裁机构,营造国际化、法治化的营商环境。

    理事会机制的国际化、专业化和法治化已经成为了仲裁院管理运作的良好惯性,也成为了深圳经济特区的一道风景。八年来,两届理事会成员有了一些正常的变化,后来接受深圳市政府的聘请而先后加入理事会的理事有Peter Malanczuk、梁爱诗、刘新魁、João Ribeiro、沈四宝、赵宏、王振民、袁国强、刘春华、胡建农和蒋溪林等,其中不少理事是来自香港。也有一些理事(包括我自己)因为工作地点变动等原因离开了理事会。我想,新加入的理事都会喜欢这里并很快就习惯这种科学决策机制,离开理事会的理事也都会对这里的氛围恋恋不舍,我本人就是这样。

    这是中国仲裁国际化和现代化在深圳经济特区的重要探索,这个新征程正式开始于那个暴雨天:2012年6月16日。这一序幕,香港和内地法律界和工商界的代表共同见证,共同开启。

    从“罗湖桥”到“粤港澳大桥”

    深圳国际仲裁院作为香港与内地法律界合作的桥梁,由来已久,可以说得上是促进香港与内地法律界交流与合作的“罗湖桥”。

    早在1982年,就有香港律师和工商业人士向广东和深圳方面提建议,在深圳经济特区设立仲裁机构,以解决涉港商事纠纷。仲裁院在创立之初即首开国内聘请境外仲裁员的先河,1984年首批聘请的15名仲裁员中,就有8名来自香港地区。肖志明、郭晓文、刘晓春等主要负责人,常常为了两地法律界的沟通和具体案件来回穿梭于深圳香港两地。

    深圳是香港律师进入内地法律服务市场的桥头堡。长期以来,来自香港的仲裁员,与来自内地的仲裁员一起,为化解香港和内地经贸纠纷发挥了相当重要的作用。和我一起担任第一届理事会成员的香港资深大律师梁定邦先生,在20世纪80年代末即以仲裁员身份到仲裁院办理案件,解决了很多跨境纠纷。梁爱诗理事等知名专家,也多次在这里担任香港法专家证人。还有很多香港律师和大律师,在这里作为仲裁案件代理人。

    2012年12月,根据《深圳国际仲裁院管理规定(试行)》关于来自香港和海外的仲裁员不少于三分之一的规定,仲裁院理事会制定了《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员名册》,香港和海外仲裁员占比超过三分之一。理事会在当时出台的新仲裁规则,明确允许包括香港在内的境外专业人士在仲裁案件中担任代理人。香港的专业界人士通过仲裁院这座桥梁既发挥了解决跨境争议的重要作用,又增进了对内地法律制度尤其是仲裁制度的了解。

    在仲裁业务之外,仲裁院这座桥梁也在其他多个业务领域探索创新,为港澳专业人士提供参与内地法律服务市场的机会。调解就是另一个亮点领域。

    早在2009年6月16日,我和香港法律界及工商界的朋友们共同见证了“香港调解+深圳仲裁”模式的诞生,仲裁院在香港推动共建香港中国企业协会商事调解委员会,通过调解,和谐、快捷、有效、低成本地解决跨境商事纠纷,受到香港工商界和法律界的高度关注。

    2013年,我从香港调到北京工作,不再担任仲裁院的理事,但我对仲裁院促进内地与港澳交流合作的创新措施依然很关心,而仲裁院在“一国两制三法域”背景下探索争议解决机制融合途径的脚步从未停歇。当年年底,仲裁院牵头创建粤港澳商事调解联盟(后来改称“粤港澳仲裁调解联盟”),包括香港中国企业协会商事调解委员会、香港联合调解专线办事处、香港国际仲裁中心香港调解会、香港仲裁司学会、香港测量师学会、香港和解中心和澳门世贸中心仲裁中心在内的粤港澳地区15家主要商事仲裁调解机构作为成员机构。联盟以平等、开放、合作为原则开展的跨境协同创新很有创造力和融合力,由粤港澳三地轮流推举主席。当时国家层面的“粤港澳大湾区”的概念还没有正式提出,仲裁院以和谐、高效、有效化解粤港澳跨境商事争议为目标而率先倡导粤港澳在仲裁调解领域进行合作,并担任常务副主席机构和秘书处,有前瞻眼光,也体现了担当精神。

    2019年2月,在《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正式发布实施之际,仲裁院发布《关于增强核心引擎功能推动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十大措施》。在仲裁和调解领域,深圳国际仲裁院被认为是促进粤港澳法律界合作的“粤港澳大桥”。

    2019年11月9日,冯巍同志参加第九届中国华南企业法律论坛。左起:刘新魁、高晓力、郭建安、刘春华、姚军、姜晶、冯巍、沈四宝、王立新、罗东川、王璞、蒋溪林、肖福泉、刘德学、刘晓春、李天恩、赵玉阜。


    走向未来

    习近平总书记在视察深圳时,对深圳面向香港加快全方位发展提出了很高的要求。2019年,中央制定、发布了《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面向未来,深圳的发展前景光明。我认为特区国际仲裁不仅有着辉煌的历史和骄人的成绩,而且在未来还大有可为。主要有两点思考。

    第一,特区国际仲裁未来的发展与粤港澳大湾区国家战略的推进密不可分。中央政府已经提出了粤港澳大湾区的发展规划。粤港澳大湾区发展的目标是什么?就是要建立一个世界一流的湾区。粤港澳大湾区的发展涉及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硬件,即基础设施的互联互通;另一方面是软件,即制度的衔接。国际商事仲裁可以在制度创新上提供方案,是两地制度衔接的重要方面。2019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律政司签署《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这是自香港回归祖国以来,内地与香港商签的第七项司法协助安排,也是内地与其他法域签署的第一份有关仲裁保全协助的文件,标志着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在“一国两制”方针下实现了更加紧密的司法协助。深圳国际仲裁院2019版仲裁规则体系中的《关于适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的程序指引》,创造性地将香港视为默认仲裁地,并且推出了《粤港澳仲裁调解联盟争议解决规则》,为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在商事争议解决制度方面的衔接提供了具体解决方案。我相信,仲裁院今后会更进一步贴近粤港澳的实际,根据国家战略需要和市场需求,创新规则,不断贡献特区方案。

    第二,特区国际仲裁对进一步扩大开放和“走出去”的长远战略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在十九大报告中,习近平总书记系统地提出了面向未来的国家发展战略,其中之一就是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中国要进一步扩大开放,要“走出去”参与全球治理,参与未来国际规则的制定。国际商事仲裁规则是国际经济秩序当中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在过去的发展进程中,仲裁院联合港澳力量,在争议解决规则的国际化创新方面走在了国内仲裁机构的前列。仲裁院与中国对外贸易中心于2007年共同创建广交会国际贸易纠纷解决机制,迄今仲裁院在广交会上的仲裁调解服务已辐射全球119个国家和地区。仲裁院于2019年施行的新版仲裁规则,在国内首次探索“选择性复裁机制”,受到国际业界关注。仲裁院的商事争议解决规则和国际通行的规则是接轨的,甚至有的方面有引领作用。我相信,仲裁院不断创新、完善、运用好中国特色商事争议规则,能够为中国进一步扩大开放,参与国际商事规则的制定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

    2019年1月5日,北京,冯巍同志在深圳国际仲裁院新规则解读暨仲裁员培训交流会议上发表题为《做好国际仲裁工作,推动粤港澳大湾区制度衔接融合》的演讲。


    深圳国际仲裁院是改革开放的产物,是特区建设的产物,也是内地与港澳合作的产物。仲裁院的几任主要负责人,包括我熟悉的肖志明、郭晓文、刘晓春都是非常优秀的法律专业人员,他们都有很高的专业水平,都属于最优秀的仲裁员;他们有开阔的国际视野,与港澳和国际法律界有密切的联系;他们有很强的开拓创新能力,仲裁院在他们的带领下,在体制、规则、运作模式、工作方法以及对外联系等方面,不断改革创新,日益国际化;他们有很强的亲和力,能够吸引国内外最优秀的法律专业人员加入仲裁院的队伍。回首过往,一个个片段都属于珍贵的特区历史记忆。我由衷期待,特区国际仲裁未来能在粤港澳大湾区的建设中更加浓墨重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