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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晓文:特区仲裁早期片忆——1980年代的特区涉外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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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晓文:特区仲裁早期片忆——1980年代的特区涉外仲裁

    发布时间:2020-08-13 14:25:55



    编者按:

    深圳国际仲裁院(又名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仲裁委员会,曾用名中国贸促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办事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中文简称“深国仲”,英文简称“SCIA”)由广东省经济特区管理委员会和深圳市委、市政府创立于1983年,是中国改革开放和经济特区建设的产物,是中国改革开放以来各省市设立的第一家仲裁机构,也是粤港澳地区第一家仲裁机构。

    近40年来,深国仲锐意改革,持续创新,积极推动中国仲裁的国际化、现代化和专业化:1984年,在中国内地率先聘请境外仲裁员;1989年,开创中国内地仲裁裁决依照联合国《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获得境外法院强制执行的先例;2012年,在全球仲裁机构中率先探索法定机构管理机制,成为中国内地首个推行国际化法人治理机制的仲裁机构;2017年,创建中国国际仲裁第一个海外庭审中心,并开创常设仲裁机构合并的先例;2019年,率先探索国际仲裁“选择性复裁”制度……目前,深国仲仲裁员覆盖77个国家和地区,仲裁和调解当事人遍及全球119个国家和地区。特区国际仲裁已经成为国际化营商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庆祝深圳经济特区建立40周年,深国仲和深圳商报以“深圳特区40年·我与特区国际仲裁的故事”为主题,广泛征集特区国际仲裁机构的初创者、特区仲裁治理机制改革的参与者、仲裁员、调解员、谈判专家、律师代理人和中外企业当事人的故事,共同回顾特区国际仲裁伴随着中国改革开放而持续创新发展的历程。今天我们通过郭晓文先生撰写的文章,一起重温1980年代那段峥嵘岁月。


    郭晓文,深圳国际仲裁院理事会原理事长。


    圳特区涉外仲裁的起源

    自打1970年入伍当兵直到退休,在几十年职业生涯中我曾从事过五、六种不同行业的工作,但占据其中大半时间的却是仲裁,这是当年不曾想到的。不消说在“文革”以前,就是在实行改革开放后的20世纪80年代初期,仲裁在中国都鲜为人知。我在北京大学法律系读本科期间,仅从冯大同老师讲授的“国际贸易法”课程中听到过对国际商事仲裁(国内称作涉外经济贸易仲裁)的简要介绍,真正接触和了解仲裁,还是到深圳特区工作之后。

    1984年初冬季节,我怀揣着在中央党校磨了几个月才拿到的调令从北京南下深圳,到深圳市委政策研究室报到。当时的深圳正受到邓小平第一次视察深圳特区的鼓舞,建设热情高涨,“三通一平”工程遍地开花,各类初创事业也纷纷上马。我所在的深圳市委政策研究室条法处(即后来的深圳市政府法制局和法制办的前身)主要任务是负责深圳经济特区单行法规和重要政策性文件的起草工作,同时还承担了深圳市委和深圳市政府法律顾问的工作,负责特区重大建设项目特别是引进外资项目合同的咨询和审查。接手具体工作后,我发现条法处当时还承担了一项额外的任务,即为深圳特区涉外仲裁机构的设立和运行提供支持和协助。

    关于特区涉外仲裁机构的创建过程,深圳法制建设的开拓者和特区涉外仲裁机构的创建人之一周焕东先生在世时曾撰有大事记。特区设立伊始,深圳的决策者就认识到,健全的法律制度、尤其是公正有效的商事争议解决制度,是吸引和保护外来投资,保证特区改革开放事业顺利发展的重要条件。但在20世纪80年代初期,中国法院的经济审判刚刚起步,且在计划经济环境中,法院极少有审理经济纠纷案件的经验,因而前来特区投资的外商对通过司法解决经济纠纷缺乏信任。为规划深圳特区的法制建设,在广东省经济特区管理委员会的帮助下,深圳市委、市政府在1982年年初邀请了20多名法律、经济和行政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由市委政策研究室组织成立调查组,在深圳特区进行了近半年的调查研究。当时的深圳实行精兵简政,政策研究室相当于特区的“参谋部”。周焕东先生时任深圳市委政研室主管法制工作的副主任,具体负责该项工作。经过调研,专家调查组草拟了一批单行特区经济法规立法的建议稿,还提出了在深圳特区建立一个涉外仲裁机构的方案,并由中山大学黎学玲教授领衔起草了《广东省深圳特区经济仲裁院试行规则(讨论稿)》等多个规则草稿。上述讨论稿由深圳市政府上报广东省政府审议,并以广东省政府名义报给当时的国务院经济法规研究中心,再由国务院经济法规研究中心转发国务院有关部委、办、局和有关机构征求意见,包括国务院特区办、外贸部条法司、司法部律师公证司、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北京大学法律系、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和中国贸促会等。中国贸促会早于1956年内设有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1980年改称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贸仲”),从事对外贸易纠纷仲裁。但在改革开放前,由于长期实行计划经济制度和闭关锁国政策,中国外贸规模很小,且主要贸易对象是苏东社会主义阵营国家,因而罕有纠纷提交仲裁解决。据过往资料,在1979年之前的二十几年中,贸仲总共受理了几十件对外贸易纠纷,其中绝大多数是以调解方式进行解决。1979年7月,中国第一部对外开放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颁布实施,广东深圳、珠海、汕头经济特区相继设立,引进外商投资的窗口打开。《中外合资企业法》中规定,中外合资各方如发生纠纷,由中国仲裁机构进行调解或仲裁,也可由合营各方协议在其它仲裁机构仲裁。在这一背景下,中国贸促会对深圳特区设立涉外经贸仲裁机构的方案非常关注,向广东省和深圳市政府提出业务合作建议。广东省和深圳市政府同意了中国贸促会的合作建议。经过多次协商,确定特区涉外仲裁机构由深圳市政府组建,作为深圳市属局级事业单位,受理涉外经济贸易纠纷案件,独立行使仲裁和调解权;业务工作接受中国贸促会的指导,中国贸促会委派业务干部,经深圳市政府聘请参加该机构的仲裁业务管理工作;特区涉外仲裁机构名称分两步走,先定名为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办事处,然后再更名为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为适应引进外资的需要,特区仲裁机构从香港、澳门等境外法律界、工商界聘请若干专业人士作为特聘仲裁委员(即仲裁员)。1983年4月19日,深圳市编制委员会下发了《关于设立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办事处的通知》(深编字〔1983〕35号文),确定“深圳仲裁办”“为深圳市属局级事业单位,编制暂定七名”。1984年2月28日,深圳市委下发了[1984]10号文即《关于设立深圳特区仲裁机构的通知》,深圳仲裁办正式开始办公。

    以上所述的情况,大致上反映了创建特区涉外仲裁机构的设计和制度安排经过。但在当时深圳“一穷二白”(一穷是指物资经费匮乏,二白指人才短缺和经验空白)的条件下,怎样实现发展特区涉外仲裁事业的目标,则依赖于具体实践,当年创业者的勇气和艰辛努力值得后人敬仰。

    两位携手创业的老主任

    特区涉外仲裁的创业者,首先要提周焕东先生和董有淦先生两位老主任。深圳仲裁办成立时有主任一名、副主任两名。深圳市政府聘请中国贸促会委派的原贸仲秘书长董有淦为仲裁办主任;深圳市委任命深圳市委政研室副主任周焕东兼任仲裁办党组书记、副主任;另一位副主任陈丽中先生就任不久就另有任用(参加香港中英土地委员会中方代表团)。周主任和董主任都是我的老领导,也是我的恩师。周主任和董主任两人的经历、文化背景都很大不同,但两人具有相同的品格:工作勤奋,生活俭朴,处事公正,宽厚待人,关心下属,爱惜人才。两位老主任相互尊重,密切配合,带领一群年轻人在深圳这片创新的沃土上开拓涉外仲裁。两人因特区仲裁事业相交,并成为终生好友。特区涉外仲裁机构在两位德高者领导下,宛如一个和睦的大家庭,形成了独特文化氛围。

    周焕东主任是土生土长的宝安人(深圳市的前身是宝安县),他于1949年新中国成立前就参加了革命,成为粤赣湘边纵队战士。在20世纪50、60年代,他一直扎根于农村基层工作,“文革”前曾先后担任过宝安县几个公社的书记,“文革”后担任宝安县委办公室主任。周主任身上最宝贵的品质是一生讲真话,办实事,从不逢迎领导,敢于仗义直言。当年在处理宝安县“逃港”事件时,他的个性充分彰显。了解深圳历史的人都知道,激发建立特区构想的直接起因,是改革开放前宝安县农民的大规模偷渡“逃港”风潮。“逃港”起于1950年代后期。“文革”期间实行极左路线,农民权益被严重剥夺,生产遭到破坏,群众生活艰难,甚至食不裹腹。而与宝安县一河之隔的香港经济繁荣,两地形成巨大反差,“逃港”规模不断加剧。仅在1977-78年间,宝安县“逃港”者就达数万人。这在当时被视为反党、反社会主义的“叛逃”罪行,是重点打击对象。1978年7月,习仲勋同志刚就任广东省委第一书记不久,就亲赴宝安县考察。当时周焕东随县委书记方苞陪同习仲勋书记到沙头角等“逃港”重灾区考察,面对中央派来的新任省委领导,他冒着被定为同情甚至支持“逃港”的政治风险向习仲勋书记直言陈情群众“逃港”的苦衷,还鼓励“逃港”被抓的农民和基层干部大胆向习仲勋书记说实话,道真情。习仲勋书记这次考察结束几个月之后,广东省委就批准了宝安县委《关于发展边防经济的若干规定》的报告(即“13条文件”),成为后来经济特区政策的前奏。

    深圳特区建立后,周焕东先后任市委政策研究室副主任、深圳首任法制局局长、首任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同时兼任特区涉外仲裁机构的领导职务,直到退休。周主任在特区涉外仲裁机构虽属兼任领导职务,但他热爱仲裁事业,从机构创建的策划、管理体制和编制的确定、开办经费和场地的落实,到机构人员的招聘和境内境外仲裁员的聘请,他都倾注了极大的精力和心血。周主任作为本土的老干部和特区的“开荒牛”,上至市委领导下到基层企事业单位,对他都很尊敬和信任,对特区涉外仲裁机构的工作都很支持。可以说,周焕东主任对特区涉外仲裁事业的开创居功至伟。我在北京来深前就和周主任通过信,来深圳后一直在他领导下工作,从他身上领略到了求真务实的作风,并受益终身。



    1989年,深国仲代表团访问美国。左起:董有淦、周焕东、罗镇东、郭晓文。


    董有淦主任于1984年2月中旬抵达深圳,参与仲裁办初期建设工作。第一次去仲裁办见到董主任的具体时间我已经忘记了,只记得是雨后天晴的一个下午和周主任一道过去的。仲裁办的场地是租用罗湖区蛟湖新村一栋当地农民自建的三层小楼。小楼建筑简陋,位于扩建中新园宾馆地块的边缘,周边旧房已经被拆得七七八八,雨后遍地积水,只能踩着工地上的砖头走过去。小楼一层用于开庭,二层用于办公,三层用作员工宿舍,没有空调,天热气闷,蚊虫很多。董主任和他老伴高阿姨也住在农民楼宿舍里。当时的深圳处于初建阶段,办公和住宿条件都很困难,不少机关和事业单位还都在临时搭建的铁皮房办公,由政府出钱租用农民楼办公算是较好的条件了。

    董主任是浙江嵊县人,抗日战争期间毕业于重庆中央政治大学,1952年从中国银行调入中国贸促会法律部工作,参与了贸仲的组建和仲裁暂行规则的起草,属于中国仲裁事业开创者一代。他曾担任贸促会法律部仲裁处处长、贸仲秘书长,来深圳工作时已年逾65岁。董主任作为资深专家,按国家规定可超龄工作。对他在桑榆之年离开条件优越的北京,远赴艰苦初建的深圳开拓仲裁事业,我多少有些不解。后来我进入仲裁办工作,长期受教于董主任,才理解了他内心的想法。董主任的家乡浙江嵊县人杰地灵,近代出了许多学问大家和科学家,其中他最敬佩的是著名教育家和经济学家、北京大学的老校长马寅初先生(他们有亲戚关系,董主任称马寅初先生为姑父)。董主任那一代知识分子,成长于抗战的烽火中,救亡图存,以学报国,求中国摆脱贫弱苦难,是其共同志向。改革开放之前,中国尚未走上依法治国之路,法律学人知识荒废,百无一用。董主任曾跟我说起,1978年底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做出否定以阶级斗争为纲、实行以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为中心的国策决定时,他已年届花甲,但一下子感觉年轻了好多岁,就是一心想在有生之年多干些工作,弥补耽误的时间。当他得知深圳特区要设立仲裁机构的计划,非常兴奋,深知这是发展中国涉外仲裁事业的重要机会。他陪同中国贸促会主管法律工作的任建新副主任(后曾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政法委员会书记、全国政协副主席)亲往深圳,与特区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洽谈具体业务合作方案。合作方案确定后,他成为由中国贸促会委派、由深圳市政府聘请在深圳工作的人选。

    董主任是我习学仲裁的第一位老师。他学识渊博,为人睿智谦和,耐心细致。和他一道工作,耳濡目染,我逐渐改掉了心高气傲和做事毛糙的毛病。从1984年初直到1992年返京退休,董主任在深圳特区工作和生活了整整八年。他后来多次跟我说起,在深圳的八年是他一生中过得最有意义、心情最舒畅的一段。



    1989年,深国仲代表团访问美国仲裁协会和纽约南区联邦法院等机构。右一周焕东,右二董有淦,右四陈鲁明,右五罗镇东,右六郭晓文。


    在仲裁中学习仲裁

    由于深圳市委政研室条法处和深圳仲裁办的特殊关系,我时常为仲裁办帮忙办事。1985年有一段时间因仲裁办人手紧张,我还应急过去临时工作了两三个月。1988年6月,我受聘担任深圳仲裁办第二届仲裁员(即深圳经济特区特聘仲裁委员),到了当年8月就从市法制局调离到仲裁办,开始了长达27年的专职仲裁工作。刚接触仲裁时,知识和经验均为空白,手头的资料也很少,基本上是在办案中边实践边学习。

    仲裁办案首先遇到的是适用规则问题。如前所述,1982年初,由广东省经济特区管理委员会和深圳市委市政府组织的专家组在设计深圳特区仲裁制度方案时,曾参照国际惯例起草了《广东省深圳特区经济仲裁院试行规则(讨论稿)》。后来,按照业务合作安排,特区涉外仲裁机构与贸仲共用一套规则,而当时贸仲适用的仍是1956年制定的《仲裁程序暂行规则》。据董主任说,1956年制定暂行规则时,一方面吸收了如协议仲裁、当事人选定仲裁员和一裁终局等国际通行的商事仲裁准则,但也较多参照了苏联“老大哥”的制度,存在一些瑕疵。因为以往受理的案件很少,且主要的实践是调解,虽然规则“暂行”了二十多年,也没有修改。深圳仲裁办设立后,决定先在办案实践中探索并积累经验,适时提出规则修改意见。由此,深圳仲裁办在实践中对《仲裁程序暂行规则》中若干不适当的规定进行了调整。例如,按照《仲裁程序暂行规则》规定,仲裁庭以公开审理为原则,以不公开审理为例外,这显然与仲裁当事人的商业保密及商誉保护要求不符。深圳仲裁办对此采取变通方法,在受理案件时或开庭前与当事人沟通,在办案中实现了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再如,按照《暂行规则》,仲裁裁决书主文应当在审理终结时当庭向当事人宣读。而实际办案中,开庭结束时裁决书一般尚未能完成定稿,而待合议定稿后为宣读主文而再次开庭,则不符合仲裁的便捷效益原则。为此,深圳仲裁办在受理案件时即与当事人沟通,达成裁决书主文不须当庭宣读的同意。在相关实践经验的基础上,1988年适时修改了仲裁规则,新规则于1989年1月1日施行。

    在仲裁庭审理方式和风格方面,区别于法院诉讼,本没有一定之规,不同的仲裁员之间差异很大。深圳仲裁办在实践中,尽量安排不同背景的仲裁员参加同一仲裁庭办案,给仲裁员提供相互交流和学习的机会。深圳仲裁办的优势是,聘请的仲裁员中除了来自内地的知名学者、经贸技术专家、资深法官和律师,还有来自普通法背景的香港地区知名事务律师和出庭律师及行业专家。来自内地及香港地区的仲裁员在仲裁审理中各展才智,各显风采,相互切磋和借鉴,不断积累经验,对特区涉外仲裁审理水平的提高,和日后逐渐形成规范,起到了重要促进作用。

    在受理案件类型范围上,20世纪 80年代初期,特区涉外仲裁机构受理的仲裁案件仍以进出口贸易、来料加工、补偿贸易等方面纠纷为多数。随着特区外商投资规模的扩大和行业种类的多样化,中外合资和合作企业、合作争议、技术转让和专利和商标使用许可、融资租赁、跨境银行贷款和担保、交钥匙工程项目等方面纠纷的仲裁案件日益增多,深圳仲裁办的仲裁经验也日益丰富。

    中国于1986年12月加入了联合国《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即《纽约公约》),这是中国仲裁历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事件。深圳仲裁办于1987年5月受理的一宗内地与香港地区当事人之间的贸易合同纠纷案件,经仲裁庭审理,于1988年7月作出裁决。胜诉方当事人依照《纽约公约》在香港高等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仲裁裁决。香港高等法院经审理,于1989年6月作出支持裁决执行判决,创造了中国内地仲裁裁决依照《纽约公约》在境外获得执行的先例。1989年真算是深圳涉外仲裁机构发展史中的一个重要年份,也就在这一年,深圳市政府将深圳仲裁办更名为贸仲深圳分会,董主任被深圳市政府聘任为分会主席,周主任被任命为副主席。深圳分会组成了由深圳、香港、北京等地12位知名人士组成的委员会,于1989年7月26日召开了第一届第一次委员会,并聘请了来自内地和香港地区的39位专家列入深圳分会仲裁员名册,这是特区涉外仲裁机构继1984年和1988年之后的第三个仲裁员名册。在此后不久,我本人也被任命为深圳分会的首任秘书长。



    1989年,深国仲(时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第一次委员会会议结束后合影。前排左起:周焕东、刘绍山、董有淦、柳谷书、李启欣、陈安;后排左起:朱士范、陈野、俞大鑫、张灵汉、郭晓文、崔炳全、汤灼甜、李泽沛、万佳基。


    1989年,深国仲(时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工作人员合影。前排左三董有淦,前排左五周焕东,后排左一郭晓文。


    1989年, 郭晓文(右)与董有淦(中)、何世柱(左)开庭审理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