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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秦文俊:但开风气不为师——回顾特区与特区国际仲裁的诞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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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秦文俊:但开风气不为师——回顾特区与特区国际仲裁的诞生

    发布时间:2020-08-04 14:49:17





    编者按:

    深圳国际仲裁院(又名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仲裁委员会,曾用名中国贸促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办事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中文简称“深国仲”,英文简称“SCIA”)由广东省经济特区管理委员会和深圳市委、市政府创立于1983年,是中国改革开放和经济特区建设的产物,是中国改革开放以来各省市设立的第一家仲裁机构,也是粤港澳地区第一家仲裁机构。

    近40年来,深国仲锐意改革,持续创新,积极推动中国仲裁的国际化、现代化和专业化:1984年,在中国内地率先聘请境外仲裁员;1989年,开创中国内地仲裁裁决依照联合国《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获得境外法院强制执行的先例;2012年,在全球仲裁机构中率先探索法定机构管理机制,成为中国内地首个推行国际化法人治理机制的仲裁机构;2017年,创建中国国际仲裁第一个海外庭审中心,并开创常设仲裁机构合并的先例

    2019年,率先探索国际仲裁“选择性复裁”制度……目前,深国仲仲裁员覆盖77个国家和地区,仲裁和调解当事人遍及全球119个国家和地区。特区国际仲裁已经成为国际化营商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庆祝深圳经济特区建立40周年,我们以“深圳特区40年•我与特区国际仲裁的故事”为主题,广泛征集特区国际仲裁机构的初创者、特区仲裁治理机制改革的参与者、仲裁员、调解员、谈判专家、律师代理人和中外企业当事人的故事,共同回顾特区国际仲裁伴随着中国改革开放而持续创新发展的历程。今天我们通过对深圳市委原副书记秦文俊同志的专访,一起了解特区和特区国际仲裁的创建历史。

    图片来源:新浪财经 梁斌 摄



    秦文俊,1932年5月生,湖北黄冈人。1949年7月在武汉中原大学政治学院学习并参加工作,1952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75年任广东省委办公厅副主任、主任,省委副秘书长。1980年5月任广东省经济特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同年6月兼任深圳市委书记(时设第一书记)。1983年任中共广东省委政策研究室主任。1986年6月任中共深圳市委副书记。1990年9月调任新华社香港分社副社长。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八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

    2020年5月30日,秦文俊同志接受了深圳国际仲裁院(以下简称“深国仲”)的采访。

    深国仲:秦老,2020年是深圳经济特区成立40周年。您曾经担任广东省经济特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可否请您回顾当年参与创建经济特区的过程?

    秦文俊:我说不上是经济特区的创建者,但可能算得上一名见证者。1979年1月8日至25日,广东省委召开四届二次常委扩大会议,研究贯彻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精神。当时我任广东省委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会后,广东省委安排开展调查研究工作。为了改变经济落后的局面,4月2日,广东省委常委会议决定向中央提出要求允许广东“先走一步”的意见,在深圳、珠海和汕头建设“贸易合作区”。4月8日,在中央工作会议上,广东省委第一书记习仲勋同志在中南组发言:“广东邻近港澳,华侨众多,应充分利用这个有利条件,积极开展对外经济技术交流。……希望中央给点权,让广东先走一步,放手干。”

    4月下旬,习仲勋同志代表广东省委向中央政治局汇报,正式向中央提出广东省要求创办贸易合作区的建议。邓小平同志赞同广东省的设想,他听说“先走一步”的地方名称还定不下来,就说“就叫特区嘛,陕甘宁就是特区”。中央工作会议同意了广东省和福建省的要求,决定在广东的深圳、珠海、汕头及福建的厦门试办“出口特区”。

    5月14日,中央书记处书记、国务院副总理谷牧率领工作组到达广东,与广东省委共同起草解决广东“先走一步”问题的文件。6月6日,广东省委将报告上报中央。7月1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广东省委、福建省委的报告,决定对广东、福建两省实行“特殊政策、灵活措施”,要求两省抓紧有利的国际形势,先走一步,尽快把经济搞上去。这就是中发〔1979〕50号文件(以下简称“中央50号文件”),决定先在深圳、珠海两市试办“出口特区”,待取得经验后,再考虑在汕头、厦门设置。

    中央50号文件下达后,广东省委责成我和丁励松等人组成工作班子,集中在省委党校研究落实中央文件,筹划“出口特区”。经过研究和讨论,大家认为,特区作为改革开放的产物,当然要广泛利用外资,引进先进的生产技术,达到发展生产、振兴经济的目的,但目光不能仅限于这一点,不能仅限于“生产基地”,还应该是“窗口”和“试验场”,使中国能够通过这个“窗口”观察外部世界,引进、学习外部的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因此,可能“经济特区”这个名称与中央设置特区的初衷最贴近。

    9月28日至10月5日,吴南生同志和我带队到深圳调研,并走访边防口岸。当时深圳经济非常困难,农民收入平均每人134元人民币,而同期香港新界农民收入为13000多元港币,差距很大,深圳“逃港”问题严重。我们与深圳市委主要负责人反复交换意见,明确了“先走一步”这一首要问题,强调要尽快在深圳建成一条“富线”。回到广州之后,我们向广东省委上送了《关于加快深圳建设必须解决的几个问题》的报告,广东省委草拟了报中共中央、国务院的《关于建立出口特区几个问题的汇报提纲》。

    12月17日,谷牧同志在北京主持召开广东、福建两省会议。广东省委向中共中央、国务院汇报广东省筹备建立特区的情况,提出要大胆放手,争取奋斗10年,把深圳、珠海、汕头三个特区建设成初具规模的现代化工业基地。广东省委还提出,我们的特区不仅办工业,还要办农业、科研、商贸、旅游、住宅、文化等事业,因此,将“出口特区”改称“经济特区”更确切。

    1980年3月24日至30日,谷牧同志在广州主持召开广东、福建两省会议,检查总结中央50号文件贯彻执行情况,会议确定把“出口特区”改为“经济特区”。会后,中共中央、国务院下达文件。

    同年4月25日,广东省委常委会议决定成立广东省经济特区管理委员会,代表省人民政府对全省三个特区实行统一管理,并直接经营管理深圳经济特区。5月4日,省委省政府任命吴南生同志兼任广东省经济特区管理委员会主任;副省长王宁、曾定石兼任副主任;我任副主任,丁励松任秘书长,共同负责日常工作。6月,广东省委任命吴南生兼任深圳市委第一书记,张勋甫任市委常务书记,我兼任市委书记,丁励松兼任市委常委、秘书长。



    深国仲:1980年8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了《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为什么要制定这个条例?

    秦文俊:1979年7月15日中央50号文件出台,半个月后,省委就正式启动出口特区条例的起草工作,由吴南生同志总负责,我和丁励松同志具体负责。

    经过一个月的紧张工作,完成了初稿,除送交省委审定外,我们还邀请了一些香港知名人士开会座谈,征求意见。南洋商业银行董事长庄世平先生指出:如果没有法,你仅凭领导人讲,这个领导人可能今天在这个岗位,但明天如果他换职务了,或者生病了,换一个人的意见或许就不同了,凭什么呢,总要有个法律依据吧,我很赞同立法。同时,与会人士对初稿的内容提出了许多尖锐的批评意见。大部分人认为,条例的起草者思想还不够解放,对投资者怀有太多的戒备心理,深怕国门打开之后,外商来多了管不住,因此经济特区条例初稿中有太多这样的表述:不得这样,不得那样,应该怎样……这不是一个欢迎、鼓励外商投资的条例,而是限制投资者的条例。

    这些中肯的批评意见,使我们深受启发。对投资者,包括港澳同胞、海外侨胞,办特区应该让他们赚钱,他们有钱赚,才会有大批人来投资,只有他们赚到钱,特区也才能赚到钱,这是相辅相成的辩证关系。思路转过来后,我们又着手重新草拟经济特区条例。

    1979年12月27日,广东省五届人大二次会议原则通过了《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草案)》。之后,根据谷牧副总理和国务院工作组的意见,再次对条例作认真修改。就这样,边征求意见边修改,前后草拟了13稿,并于1980年4月14日提请广东省五届人大三次会议审议。

    在特区条例有无必要提请全国人大审议通过问题上,出现过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特区条例是广东省的地方性法规,无须全国人大通过,也无此先例。另一种意见则认为,必须由全国人大通过,因为特区是中国的特区,应该有一部由最高立法机构审议批准的法规。

    1980年8月26日,叶剑英委员长亲自主持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国家进出口管理委员会副主任江泽民同志代表国务院作关于条例的说明,会议决定批准国务院提出的在广东省深圳、珠海、汕头和福建省的厦门设置经济特区的建议,批准并颁布施行《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至此,中国的经济特区正式诞生,并有了法律保障。






    深国仲:《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对广东省经济特区管理委员会作了什么规定?

    秦文俊:《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中的很多条文对广东省经济特区管理委员会作了规定,经济特区的管理体制与我国传统的管理体制有明显的不同,体现了在中国改革开放之初广东省的先行先试和“特区特事特办”。

    条例第3条规定:“设立广东省经济特区管理委员会,代表广东省人民政府对各特区实行统一管理。”广东省对深圳经济特区尤为重视。条例第24条规定:“深圳特区由广东省经济特区管理委员会直接经营管理;珠海、汕头特区设立必要的办事机构。”

    条例第23条则规定了特区管理委员会行使以下职权:(1)制定特区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2)审核、批准客商在特区的投资项目;(3)办理特区工商登记和土地核配;(4)协调设在特区内的银行、保险、税务、海关、边检、邮电等机构的工作关系;(5)为特区企业所需的职工提供来源,并保护职工的正当权益;(6)举办特区教育、文化、卫生和各项公益事业;(7)维护特区治安,依法保护特区内人身和财产不受侵犯。

    条例明确了特区管理委员会在特区开发建设中的重要角色。其第5条规定:“特区的土地平整工程和供水、排水、供电、道路、码头、通讯、仓储等各项公共设施,由广东省经济特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兴建,必要时也可以吸收外资参与兴建。”第7条规定:“客商在特区投资设厂,兴办各项经济事业,应向广东省经济特区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发给注册证书和土地使用证书。”第9条规定:“特区企业的产品供国际市场销售;其产品如向我国内地销售,须经广东省经济特区管理委员会核准,并办理海关补税手续。”第11条规定:“客商在特区所办的企业中途停业,应向广东省经济特区管理委员会申报理由,办理停业手续,清理债权债务;停业后,其资产可转让,资金可汇出。”

    深国仲:现在看起来,《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对广东省经济特区管理委员会的规定,与后来深圳经济特区在全国率先试行的法定机构管理机制的思路相近,与《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及《深圳国际仲裁院管理规定》很神似。说起仲裁,可否谈谈当年筹建特区涉外仲裁机构的背景和初衷?

    秦文俊: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后,外商对特区投资环境的信心倍增,特别是深圳经济特区发展很快,外商投资比较活跃,经济发展充满活力。我们认为,对外开放需要立法先行,制定符合特区发展需要的单行法规,因此,广东省经济特区管理委员会在1982年上半年抽调了二十多名专家学者到深圳经济特区进行立法问题调研。

    据了解,立法问题调研组是在深圳市委政策研究室副主任周焕东同志的协调下,深入深圳各个企业去调研。其中,由中山大学的黎学玲、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朱士范、省司法厅的陈昆甫、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许可、深圳公证处的麦德权五位同志组成的特区涉外仲裁机构调研与筹建小组向广东省经济特区管理委员会和深圳市委报告:自深圳特区成立以来,在客商签订的1066份涉外经济合同中,有争议的占25%,有较大争议的占10%。大家的共识是,经济特区不仅需要良好的基础设施,更需要良好的投资法律环境,而合同争议解决是投资法律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保障投资各方的合法权益,特区设立涉外仲裁机构迫在眉睫。其时,香港工商界和法律界的一些人士,如何世柱、廖瑶珠、阮北耀等,还有港澳工委,都建议广东省经济特区管理委员会在深圳经济特区设立涉外仲裁机构,借鉴法国、英国等国家的做法,建立一套国际通行的仲裁机制,通过仲裁方式解决深圳特区涉港澳商事纠纷,这样客商更容易接受和认可。我们认为这应该是有效的办法。

    深圳特区涉外仲裁机构调研与筹建小组工作效率很高,很快就把世界各国的仲裁法律制度、仲裁机构和仲裁规则作了比较研究,就设立深圳特区涉外仲裁机构的重要性、必要性、可行性作了深入分析,提出了具体筹建方案,以“深圳经济特区经济仲裁院”“深圳经济特区工商业联合会仲裁院”和“深圳经济特区国际仲裁院”为拟定的仲裁机构名称,先后相应起草了三版仲裁规则草稿。

    经广东省经济特区管理委员会和深圳市委同意,1982年6月中下旬,深圳特区涉外仲裁机构调研与筹建小组赴北京向对外贸易部、外交部、司法部、国务院特区办(时称国务院办公厅特区组)、国务院经济法规研究中心、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以下简称“贸促会”)、北京大学法律系、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等有关部委和机构征求意见,多数部门和专家都肯定并支持特区设立涉外仲裁机构的想法,并要求特区仲裁机构的建设要符合特区经济的特点和发展的需要。

    1983年年初,时任贸促会副主任兼法律事务部部长任建新和法律事务部仲裁处处长董有淦到广州来见我,也到深圳见了市委常委、副市长周溪舞,商量业务合作,提出特区涉外仲裁机构以“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广东省深圳经济特区分会”的名义开展业务。

    广东省经济特区管理委员会认为,双方可以进行业务合作,但是特区涉外仲裁机构应该有自己独立的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广东省政府发函(粤府函〔1983〕125号)给贸促会,提出特区涉外仲裁机构与贸促会内设于1950年代的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贸仲委”)有五个方面的不同:第一,任务不同。贸仲委的任务是受理外贸契约纠纷,适用的可能是不同国家的法律;而特区涉外仲裁机构的任务,主要是受理中外合资和中外合作企业纠纷,按照规定适用的是中国法律。第二,仲裁员结构不同。贸仲委没有境外仲裁员;而特区与港澳关系密切,特区企业多数为港澳和华侨客商兴办,特区涉外仲裁机构仲裁员的1/3由港澳和华侨人士担任。第三,仲裁员的选择方式不同。贸仲委只能在仲裁委员名册中选定;而特区涉外仲裁机构允许当事人在仲裁员名册中或之外选择仲裁员,有更大的灵活性,与世界上著名仲裁机构的惯例一致。第四,审理方式不同。贸仲委以公开审理为原则;而特区涉外仲裁机构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符合当事人商业保密的需求,也与国际惯例一致。第五,收费标准不同。特区涉外仲裁机构的收费结构与国际惯例更接近,而且鼓励调解,调解收费减半。因此,广东省政府提出,当时的贸仲委仲裁规则不能适应特区的需要,所以特区涉外仲裁机构应该有自己的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

    1983年4月,深圳市委批准特区涉外仲裁机构的编制和员额,特区仲裁机构就此成立。据深圳市委政策研究室副主任周焕东说,时任深圳市委主要领导亲自批准了7个人的编制,为深圳市政府直属正局级事业单位。特区仲裁机构随后制定了仲裁员名册,15名仲裁员中有8名来自香港地区。

    深国仲:1984年,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的《深圳经济特区涉外经济合同规定》,为了保障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到在特区相关涉外经济合同纠纷由设在特区的仲裁机构仲裁。据您了解,当时作这样规定的考虑是什么?

    秦文俊:在《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颁布施行后,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先后批准颁布了多个特区单行法规,其中有不少是1982年立法调研成果的转化,包括1984年1月11日经广东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1984年2月7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深圳经济特区涉外经济合同规定》,比《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的出台要早一年。

    《深圳经济特区涉外经济合同规定》的适用范围包括:(1)特区内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特区方),与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在特区内为发展经济和技术合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确立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2)在特区注册经营的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以下简称特区企业)之间,特区企业与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个人之间,以及特区企业与设在特区的中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之间,签订在特区内履行的经济协议;(3)华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或其公司、企业与特区方、特区企业签订的经济合同。珠海和汕头经济特区参照执行。

    特别值得提出的是,《深圳经济特区涉外经济合同规定》第六章专章规定了“合同纠纷的调解和仲裁”,由设在特区的仲裁机构仲裁合同纠纷。这个规定很有价值,明确了特区仲裁的法律地位和特区仲裁机构的法定职能,有利于商事争议的解决,提升了特区的投资法律环境。由于有了这个规定,在实践中涉及特区乃至内地的经济纠纷得以有效解决,投资环境更可预见、更加透明、更加稳定,客商到特区投资更有信心,逐渐地也有信心以特区为支点到内地投资。这个对仲裁和调解的专章规定共有5条,比《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要早10年,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先行一步的作用。
    广东的“先走一步”、特区的“先行先试”,在中国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建设的进程中都是极具历史价值和现实意义的,同时也促进了港澳地区与内地的经贸合作、繁荣与稳定。







    深国仲:秦老,您是特区创建的亲历者,在特区成立40周年之际,您对特区今后的发展有什么样的期待?

    秦文俊:我只是特区创建的见证者。深圳特区是中国改革开放的代表作,敢闯、敢试、开放、包容是深圳特区的精神。这样的精神,40年来激励着许许多多的特区人和改革者,也希望这样的精神,能够有益于特区的未来。

    特区还要继续发挥好对中国改革开放的特殊作用。特区如果不特,不仅自身难以进一步发展,就是维持现状也不易做到,更不用说为国家发挥先


    示范的作用,因此,标志开放的基本的东西不能变;而从另外一个方面说,一些具体的政策也不能不变,当然,这种变应该朝着更有利于进一步开放和创新的方向。

    (本文得到秦文俊同志家人的大力协助。深国仲刘晓春、曾银燕、孟伟记录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