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答   辩


    一、被申请人应在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30日内提交答辩书。被申请人申请延期答辩,且仲裁庭认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适当延长此期限。仲裁庭尚未组成的,由仲裁院决定是否延长答辩期限。
    二、答辩书由被申请人及/或被申请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名及/或盖章,并应包括下列内容:
    1.被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名称和地址、电话和传真号码及电子邮件地址;
    2.对申请人仲裁申请的答辩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3.答辩所依据的证明材料。
    三、仲裁庭有权决定是否接受逾期提交的答辩书。
    四、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